芜湖案庭审记
2020-01-06 06: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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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伍雷  刑辩前沿    作者 刑辩前沿君

编者荐语:芜湖谢留卿案开庭,冤情大如山!


(一) | 十三怒汉,为中国律师而战

【背景概要】

2019年3月18日始,安徽繁昌县法院借用芜湖中院的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谢留卿等63人涉嫌诈骗一案。这次历时7天,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公诉人当庭撤销一些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加重量刑建议,被告人哭了,旁听群众哭了,就连法警都哭了。

对羸弱女性当庭威胁,激起了律师界的众怒。著名法学教授何兵、徐昕等律师紧急介入,坚决为谢留卿等人做无罪辩护。

经辩护人调查和举报,在本案中出具价格鉴定的杭州奢侈品鉴定中心被认定是“违规设立”,7月16日,杭州民政局对设立该中心的杭州市价格协会作出处罚。打掉鉴定机构之于谢留卿案,如同“釜底抽薪”,一举击穿了控方的证据链。面对新的辩护人提交的要求专家证人出庭、要求物证到庭、要求重新开庭等一系列申请,繁昌法院对本案一再延期审理。

而已经用尽两次补充侦查权限的公安机关则悄悄展开违法侦查,在公诉机关要求下,再次委托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鉴定涉案物品,最后补充四本卷宗,于是有了12月24日第二次庭审。

庭审前夕,检察人员违法进入看守所,数十名原来坚持自辩无罪、被长时间羁押的被告人被“做通工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另外3人单独审理,参加这次庭审的被告人共有60名,辩护律师则多达106名。

庭审第一天,因没有辩护人所用的桌子,辩审之间发生激烈冲突。众辩护人向合议庭抗议,要求法庭保障辩护人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然而,审判长范涛法官不为所动,坚决不予采纳,王兴、张磊、袭祥栋、沈亚川、吴俊、冯延强、黄佳德、杜华程、李爱军、赵琮、周立新、张维玉、仲兆庶等13名辩护人(排名不分先后)坚持全天站立辩护,审判长则视若无睹。

多位辩护人申请审判长、合议庭所有成员、繁昌法院整体回避,或者申请出庭的公诉人和繁昌检察院整体回避。申请均被驳回,复议也被驳回。

庭审第二天,徐昕律师举手一上午要求发言,被审判长无情禁言。多位辩护人或因站立、或因举手要求发言被警告、被训诫。中午休庭后,徐昕律师冲冠一怒,痛批审判长范涛不懂法,对不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不起墙上庄严的国徽。旁听群众拍下的徐昕律师发怒的视频传爆网络和法律圈,网友对繁昌法院和审判长的蛮横做法一致提出批评。

庭审从第二天起正式进入质证环节。公诉方举证后,由众辩护人进行质证。法庭并没有从谏如流给辩护人都安排辩护席,仅在第4天(12月27日)安排一张专门有来发言的辩护桌,并无其他改进措施。

公诉方并没有依法提前提交证据给辩护人空出准备时间,而是搞“证据突袭”,106位辩护人不得不牺牲夜间休息时间,在极短的时间内阅卷并展开有效质证。辩方工作在第4天取得突破进展,在辩方坚持抗挣之下,合议庭终于同意安排辩方申请的两名专家证人出庭,根据安排,周六休息一天,本周日继续开庭。

第4天全天都是辩护人进行质证。

第1天:十三怒汉:为中国律师而站/战

2019年12月24日,芜湖案庭审第一天。

开庭地点:安徽芜湖中院第十二法庭。

万分遗憾!这样一个公开开庭的重大案件,将近一半座位是空着的,且空位多达四五十个。而每个被告人的家属只领到一张旁听证,就连谢留卿家也只有其女谢培一人进入法庭,连日来,谢的妻子和本地群众及许多外地赶来的群众,徘徊在法院门口苦求旁听,法警始终不让其进踏进法院大门。

106位辩护人,法庭只准备了6张桌子,除前排的12名辩护人外,绝大多数辩护人只配备折叠椅,导致他们无法用桌子放置电脑和纸质卷宗材料,许多律师不得不蜷缩在折叠上办公。对此,审判长的解释是“条件有限”。而实际上,法庭角落里就有不少桌子,旁听席也空了好几排无人就座,桌子派不上用场。

张磊、王兴、袭祥栋、冯延强等13名律师拒绝坐下,他们表示:没有桌子,开几天庭,他们就会站立几天!

晚上徐昕老师戏称:中国律师从此有了新的一派:站立派,13位首批站立派成员鼓掌通过由张磊担任站长。(苦中作乐而已!)

63位被告人,有50多位是羸弱女性,对法庭无任何的危险性,法庭却拒绝为被告人打开脚镣,引起律师们的强烈抗议。

旁听的肖之娥律师总结了第一天法庭8大违法之处:

1.在法庭有条件为辩护人安排桌子,保障基本工作条件的情况下,13位辩护人坚持要求安排桌子的情况下,法庭不为所动,拒不安排。13位辩护人站着开庭7个多小时,坚决为中国律师站(战)出刑事法庭上的一个辩护席位。

2.多位辩护人当庭揭露,公诉人借法院的提押票提审被告人,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遮住文件抬头,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繁昌法院审委会驳回了辩护人申请院长的回避,院长驳回了辩护人申请合议庭成员的回避。十余位辩护人申请复议。审判长竟然以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直接驳回辩护人的回避复议。这样适用法律,闻所未闻。

4.公诉人证据突袭,4月份就取得的证据,庭前不提交,今天当庭出示。审判长只允许有关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不允许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理由是合议庭认为证据与其他被告人无关。证据未经质证,二审应当直接发回重审。

5.何兵教授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要求书记员将发言内容记录在案。审判长命令书记员不要记录。书记员删掉记录的几句话,之后不再记录。辩护人斥责审判长篡改历史。

6.在法庭出现不允许辩护人质证、书记员不予如实记录的情况下,徐昕教授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不准许。徐教授申请回避,理由还没说,审判长直接驳回,哈哈哈。

7.违反公开审理原则,法庭只允许每个被告人的一名亲属旁听。很多家属,有东北、山西、江西等外地赶来的群众被挡在法院门外。而法庭内,将近一半空位。

8.多位辩护人强调,有价值670余万的藏品不知所踪,一被告人当庭哭诉,自己私人物品中弟弟的2万多学费至今下落不明。


(二) | 警告!警告!再警告!

因法庭一直未提供桌子,上午开庭前,李爱军律师站到了审判区辩护席内,法官要求法警把他带离。

徐昕教授举手要求发言,被警告。

何兵教授要求发言,被警告。

其它站着的律师有七八个位举手,被警告——继续举手,审判长让法警把这些律师带出法庭冷静——法警忽啦过去,与律师们对峙中——

强行推进,公诉人简单宣读了四本新的卷宗。

周海洋举手说应当宣读证据内容,被警告。

徐昕教授一直举着手,

李仲伟律申请发言,提醒法庭先处理一下徐昕教授举手发言的事,两次被警告。

谢留卿发表质证意见时,冯延强举手,想提醒谢留卿有律师举手,被警告。

张磊要求先解决程序问题,暂停被告人质证,被警告。

谢留卿女儿一句抗议,被带出法庭,法庭一阵混乱。

审判长说现在休庭,

法庭上炸了锅,都在抗议野蛮。

范涛突然命令法警把抗议的律师带出法庭,说辩律师冲撞法庭。

律师说现在已经休庭——范涛说还在开庭(也可能是她忘记了,也可能是故意忘记)——法警上来——袭祥栋、黄佳德等律师被带出法庭。

谢本人要求律师先发言,替女儿向审判长求情,审判长让法警把谢留卿带出法庭冷静。

后面,在第一被告人谢留卿质证过程中,徐昕、张磊继续举手,又有四五位律师举手,但审判长根本不搭理。

(休庭20分,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布第54号被告人张改向法庭提交声明,说要求解除与沈亚川律师的委托关系,并令张改的辩护律师沈亚川律师退出辩护席。

法庭让谢留卿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徐昕等几位律师举手要求发言,法庭仍然不搭理。

谢留卿质证:

1、产品到拿到法庭上让被告人辨认,因为以前出现过退回的货的藏票是别的公司的,有的没有发票,很多藏品不一定是我们家的;既然能出鉴定,完全可以拿过,因为大部分所谓被害人的藏品已经被公安扣押了。

2、价格认证机构没有鉴定玉的资质,也没看到18位专家的签名的专家意见;

3、产品鉴定价格不客观,所有产品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与供货商的协议和供货商的供货说明,可以证明产品的进货价,说明进价是非常合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如:几十万进货的画被鉴定200元。

4、参考基准日的市场价,但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个区域的市场价,也没说明了了解市场价的过程。可见,鉴定价格是凭空杜撰出来的。

5、鉴定意见依据的是18位专家的意见,但18位专家不签名、不出庭,就是在制造中国民营企业最大的冤案。

杨真真质证:

1、客户笔录不具有客观性,有个客户说东西送到后自己看到很粗糙,不想买,但实际上货送到后他有权利不买。笔录是基于被撤销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因为笔录都是在4月份,当时旧的鉴定意见还没被撤销。

2、徐悲鸿艺术委员会这个机构名称,是徐的妻子和儿子说出来的,我们怎能不信?

3、我们相信产品有价值,是作品的大师告诉我们产品是真的、是有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我们也通过其它公司的价格进行了比较,是正常的,18位专家应当出庭说清楚是如何得出这么低的价格鉴定意见的。

吴蕉红质证:

1、2016年6月8日才进公司,很多作品我进公司前就销售结束,我没参与。但爱新觉罗-文嘉曾亲自到我们公司,我们还一起合过影,他讲自己的产品的价值,而且我们看到的是权威机构的证书,有些产品是大师在现场作画、现场销售,有的没有现场作画,但是现场签售的,而且客户都具有多年收藏经验。这些都是我亲眼见,我从来没认为哪款产品是假的。销售时,我们都百度搜索相关资料比较同行价格,所以我们更加认为产品确实有这个价值。

2、公司整个销售环节都很规范,我进入公司后管理已经非常严格,我也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即便公司有不规范行为,也是在我入职之前。

(吴蕉红质证时,一直在痛哭中。)

刘珍:

1、结论书中所讲的伪作均不真实

当时不只是我们公司在销售,有个作者孙菊生当时103岁了,跟我们有过视频,自己说过作品都是自己真迹,希望藏友放心,视频在公司电脑上,我们一直没看到这些证据。

李可染的画,购买时是可以见到李可染的,真假可当面跟他核实。

范曾画,也不是假的。

爱新觉罗-文佳曾亲自到我们公司,讲自己技巧,还与作品合影,不是伪作。

2、对客户笔录的真实性不认可

有的客户购买时跟作者合过影,现在说产品是假的,显然不真实。

市场上百家公司,不是我们一家在销售,二次鉴定时间是在两年后,鉴定的产品 不是我们卖给客户的?

对一些机构不存在,我们没有能力鉴别,是产品提供商的事。

刘晓质证:

销售者本人和客户均见过创作大师,鉴定价格不真实。

因每个被告人在质证时都需要单独查阅四本卷宗,黄佳德律师建议投影的方式,让被告人一起看,这样会节省时间,但在申请发言时,法庭不允许。

谢秋艳没有意见。

(按起诉书顺序,没意见的下面不再提及)

薄小寒:

那年6月份爱新觉罗-文佳老师确实到 我们公司了,员工拿着书跟他合过影,作品真实。

常玲:爱新觉罗-文佳确实亲自去了公司

高慧娟:记得一件事,客户带客户来见我们,8万买的但要求12万发票,没给他他们开,由这件事可见,客户是转手销售,可见其专业程度。

郑晶晶:客户笔录不认可,说看到后说藏品粗糙,完全虚假,我对这客户人品怀疑,要求出庭作证。

关于机构虚假,我们普通员工,没有鉴别能力,这些机构都是藏品自带的材料上载明的,不是我们杜撰的。

宋柳燕:客户说我一天打十几个电话给他洗脑,不实。

此时,徐老师还高举着手。

宣布休庭,法庭沸腾——

徐昕教授气愤难平: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申请回避,却被警告,这样的藐视法律的行为,对得起领导人的要求吗?对得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吗?对得起头顶高悬的国徽吗?

2019年12月25日下午

审:中午收到被告人路畅的声明,要求解除袭祥栋律师的委托,请袭祥栋律师退出法庭。

袭律师要求旁听,审判长喝令退出。在袭律师的抗议声音中,法警把他架出法庭。袭律师是被解除的第6位律师。(之前张新年、黄思敏、沈亚川等5位律师被解除)

举了一上午手的徐昕教授终于有了发言的机会:我申请审判长、公诉人回避。新理由:

1、多名辩护人举手,审判长不允许发言;2、审判长说过了回避期就不能申请回避,这是错误的,只要有新的理由,随时可以申请回避;3、昨天下午质证的排非证据,与其它被告人和辩护人是有关系的,法庭不允许其它律师质证,这些是全案证据,其它律师也有权质证;4、周海洋律师提醒公诉人举证的方式不合理,法庭不作回应处理,但一次性将所有证据都出示,被告人记不住;5、律师听不懂河南话,要求合理,可以解决,法庭却不让律师说话;6、法官见被告人不说话,法庭没有进行释明,就视同没有异议,有的被告人可能不想发表意见,而不是无异议。综合这些新的理由,审判长应当回避。

申请公诉人回避理由:多位辩护人举手申请发言,都不被允许,没有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

审判长征询控方是否需要休庭处理回避事项,控:辩护人的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用休庭,建议继续审理。

审:对审判长的回避理由,不属于刑诉法29条、第30条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请,并不得复议。下面继续质证。

此时其他人律师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一概不理,称对此事项,不再作任何回应。

继续质证,后面的四十多位被告人基本都说没有异议。卷宗依次往后传递,这些被告人大多根本没有翻看卷宗,翻看的也就用三五分钟。看来在审判长的强势下,被告人大多想配合审判长,怕占用时间长了会遭报复重判,在说没有异议时,还特意说“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可谓小心翼翼。

据之前的律师讲,在上次庭审时,法庭也是一次性举证几本甚至十几本卷,也只是简单说一卷宗提纲,根本没有宣读证据内容,这让被告人如何质证?其实法庭完全有条件通过投影把证据集中展示给被告人看,现在故意用这种传递卷宗,传到谁谁质证的办法让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如何能在整个法庭的等待中仔细查阅卷宗?如何能发表质证意见?

期间,范涛审判长不时提醒法警,要注意把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录下来。明显是在用这种方式威胁律师少说话。

15时30分,卷宗传递到最后一位被告人手中,中间有个别被告人说了一两句产品真实、被害人笔录不真实的意见。

只有市场部张功辉意见较多:中金公司的产品都有正规来源,经常通过展会等方式让作者和大师与客户零距离接触,而且客户经验多,对产品都是货比三家才决定购买。我们送货时,客户满意才签收,客户是否购买都是客服部的事,我们市场部没有客户联系方式,我们只是起个快递作用,如果我们构成犯罪,那么快递公司也构成犯罪!

第62号被告人张强力透露他们被抓时是繁昌公安的人告诉他们产品是假的。

(休庭20分钟,15:53分继续)

法警将排非的控方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何兵律师质证:1、控方应当提前交证据交法庭,没有给辩护人辩护准备时间,当庭没办法质证;2、没有殴打的情况说明应当结合录像质证,录像到庭才能质证;3、以后用书面形式提交质证意见。

审:关于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也请公诉机关再次回复。

控:录像不属于证据种类,只是证明有无非法取证,合议庭认为没必要启动排非程序,所以没必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应当调取。

审:法庭认为你庭后提交质证意见,很好!但是,对于新补充的四卷材料应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何:1、对于价格认证结论,首先应当把物证拿到法庭上,我们看是否是中金的产品,然后才能对价格结论质证,特别很多被告人说物证不统一;2、该结论是依据18位专家意见作出,但其姓名我们都不知道,所以庭前我们申请18位专家到庭;同时我们也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者出庭,可以我们的申请也没有得到答复,艺术品和真伪,常人不可判断,也超出了律师的能力;我们还申请调取公司的电脑,在电脑里有客服与客户通话的录音、有作者与购买人、销售者们的照片、作者的视频,这些都是直接证据和核心证据;此外我们申请三台照相机,有作者与作品的照片。上述申请都没有得到答复。所以这份价格结论,法庭应当先对我们的申请进行答复并说明理由。结论非常荒谬,胡杨礼赞,挂在人民大会堂,进货价就10万,却被鉴定为1000元。结论也不合法,繁昌发改委无权撤销旧的价格结论,旧的没撤销哪来新的。

周海洋律师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的意见:1、没及时提交法庭;2、证据来源违法,两次退查权限已经用尽;3、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

4、公诉人举证时没有说明证据的内容,所以我一直要求一证一质。

审:法庭尊重公诉机关的举证方式。

周:先发表补充证据二的质证意见:

1、物证必须到庭,仅扣押清单不能证明这些产品是中金公司的,且连照片都没有。因为很多扣押的东西都不是中金公司卖的。

2、对被害人证言质证:

(1)余耀国的证言不能证明从中金公司买过东西;

(2)陈先进,证言不实。没有量入为出;退了10万人找不到人人,谁在诈骗?有的产品是现场发布会上买的。

(3)宋国俊证言,不能证明送来鉴定的产品是中金的。

……

周:补充证据三、四意见

周海洋律师用大量证据证明卷三中公安认为是虚构的单位全部存在,而且大都是国企业,办案单位查不到的原因是查错了地方,或者是根本不会查,因为有些是一些国家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是事业单位。(可见周海洋律师对这个案子用了多少时间)


(三) | 站着辩护的律师继续被警告

庭始,审判长就杀气腾腾,让站着辩护的律师坐下,张磊律师表示没有桌子,不坐,

站着的8位律师各被警告一次。今天一早从福建赶过来的王兴律师,一句话没说,先被警告一次。最冤的是周立新律师,审判长点到他的名字,他下意识地答“到”并站了起来,被警告一次。

周海洋律师继续质证,他说庭前已经申请厂家的负责人、专家知识的人、作者出庭,法庭没有答复,今天这些专家和证人有些已经到了法庭门口,能不能先传他们出庭作证?

法庭厉声打断,让他直接发表质证意见,说这些专家没应到法庭报备,是否出庭在后面的程序中解决。

周继续质证,用PPT展示专家名单。

审判长又厉声打断:你不能举证,请你直接质证!

周:我就是在质证,价格认证结论是依据18位专家的意见作出,具体是哪18位专家?

审:你无权对公诉人发问!(法庭的这个说法显然错误,刑诉解释218条明确规定在质证过程中可发互相质问和辨论。)

周继续用PPT展示介绍1专家资料,又被法庭打断,开庭前本院已经通过法官助理告知辩护人,需要提供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辩护人没按要求提供,另外也没提供这些专家的具体通讯地址。辩护人自己通知专家后,也没跟法庭报备,是否允许出庭,待后面再说,给价格认定单位出专家意见的18位专家为什么没提供专家名称和资料,请公诉人回应一下。

公诉人:这些专家都在省价格认定中心的专家库中,专家的名称,属于价格认定单位的工作档案,没有提交给公诉机关。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符合要求,符合安徽省相关规定。

审:周海洋律师,本庭向你核实在庭外等候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几位在庭外等候?

周:通知专家是法院义务,法院没通知,但有部分专家到了,我刚才读的名单上的专家都到了,有5位,还有一些作者和厂家负责人也到了。

审:由于搜不到专家的家庭住址(此时很多人小声哄笑,心说:你范大法官的家庭住址放网上啊?)所以没有通知,这个问题休庭后再议。

周海洋律师反驳了人说的18位专家不出庭和鉴定人可以不签名的谬论,说专家意见是价格认证结论的一部分,必须提供;安徽省的规定不能跟上位法冲突,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签名。价格认证结论形式完全违法。

这时,何兵教授要发言。

审:法庭不允许何现在发言,并对何兵教授予以训诫,同时要技术人员关掉PPT。

(估计何兵教授这是第一次被训诫;关掉PPT设备的做法有点小气吧?)

周海洋律师继续质证,先是对价格认证结论收中认定是伪作的发表了意见:他说,价格认证部门没有鉴定作品真伪的资质;作品本人都认为是自己的真作,有作者亲笔签名。

他说,作品的价格都是厂家和作者定的,中金公司无权定价,只能按照供货商定的价格销售,如果降低价格,会被取消销售资格;不要以为供货价格是售价的三分之一左右就认为中金公司利润很高,公司成本费用非常大,给作家提供了许多增值服务;不同玉的材料价格不一样,有黑玉、白玉、青玉、碧玉,不同的玉产地不同价格也不一样,但是鉴定时没区分材质、产地,只是按照大小来出价格,非常可笑;很多产品是官方指导价,比如奥组委发行的藏品,就是官方定价,这类藏品在鉴定时必须按官方定价鉴定;故宫博物院、工美这些单位的产品,如果构成诈骗也是这些单位在诈骗,中金公司只是经销者,也会成了被害人,可见指控非常荒谬。

(休庭20分钟)

10:28,继续开庭。

审:由于周质证时间比较长,请公诉人将24号提交的新的证据交辩护人阅卷,请周海洋律师继续质证,质证中不得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姓名。

周海洋律师挑选了一些藏品,从作者情况、发行单位、进货价格、市场上拍卖的价格等多角度证明鉴定价格的不真实。

中间何兵说,他跟周海洋律师都是谢留卿的辩护人,要求两人协作交叉质证,审判长允许。

何兵教授举了几个例子,都有作者的授权证书,有生产企业出的说明,可以证明作品是真品;关于价格,指控的藏品大多在网上就可以查到市场价格,说明中金公司是按供货商要求的价格销售;公诉人说不需要提供专家姓名,但最起码要提供鉴定真伪的专家姓名。

何兵教授继续说:等在法庭门口等候进法庭作证的有前中国博物馆的副馆长,他为什么来,一是为了自己声誉,二是中国的艺术品市场能够健康发展。这个案子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还涉及一个行业的命运。

半小时后周海洋律师继续,他说上面他质证所引用的材料都是案卷中的,只是公诉人在举证时没有出示;有些产品不仅是中金销售的,市场上多家公司在销售产品。

他要求法庭播放一份可以证明涉案藏品是多家公司在销售的录音,但因声音太小,只好作罢,下午自行携带音响继续质证,举了几个例子证明作品真实和价格认证结论的荒谬。

故宫十大珍宝瓷器,有厂家说明,有作者黄云鹏证明,有故宫博物院出品证书,说明产品都是真实的,大师都是真实的。


(四) | 终于通知两位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8:30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今日可能有大领导在旁听,前三天都省略了全体起立法官入席的环节)

审:为提高庭审效率,质证前了解一下专家证人、厂家人员出庭作证的理由?

周海洋:专家证人是为了证明价格书是错误、荒谬的,价格书采用的也是专家咨询法,当然我们需要专家证人出庭辅助质证;作者、厂家作证的目的,证明涉案藏品是按照作者和厂家定价销售,包括宣传的内容跟厂家一致,并没有欺骗。

审:公诉人意见?

公:作者作品价格认定,作者说了不算,且没有指控作品伪作,作者没出庭必要;根据安徽(2008)35号文件,厂家人出庭没有必要;价格书与其它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专家出庭没必要。

审:有部分藏品被认定为伪作,公诉机关说明一下?

公:指控的是销售时虚高价格、用欺骗手段销售,没有指控虚假产品。

王兴、周海洋等律师要回应一下,法庭不允许。

审:休庭后合议,再次开庭时公布合议结论。王兴、杜华程律师为什么站立?

杜:没桌子。

审:要求站立的律师落坐。

王兴:为什么不坐?第一点,因为法庭没有给辩护律师在法庭履行职务的基本条件,需要查阅卷宗、需要记录,没有桌子严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站立就是为了抗议这不公平的做法;第二点,第一天说可以,现在又说不可以,不能朝令夕改;第三点: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律师法庭站立。我认为律师有权站在法庭,也认为法庭不会因为我们站着就进行处罚。

张磊:让周代表其他辩护人发表意见,审判长没这个权力,律师都是独立各自发表意见,所以有关专家出庭,我先发表我的意见。

审:不可以,对王兴、杜华程、张磊、冯延强四律师予以训诫。今天合议庭有安排,准备了一张辩护人发言的桌子,需要的可以到发言席发言。

徐昕:求求审判长让我说句话吧......(那么大的教授被逼哀求)

审:不可以。

杜:请合议庭先处理一下有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的事。

审:直接发表质证意见。

杜:对几份《情况说明》,质证意见如下:根据排非规程,侦查人员不能用情况说明代替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对补充的四份卷宗质证意见如下:补充证据的程序违法。

《鉴定聘请书》不具有合法性,县公安局只能委托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不能直接委托芜湖市价格中心。

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分类上属于鉴定意见……

审:法庭注意到徐昕律师在申请发言,法庭不允许,继续让吴蕉红的律师发表意见:

吴蕉红的另一位律师对价格认证结论书意见:

补充证据没有程序依据,已经超出补充侦查的时间。

1、应当采取市场调查法,不应当采用专家咨询法。专家咨询法受专家个人因素影响较大。

2、专家主观臆断。两次价格书对比也可以看出来。

3、市场调查的过程没有资料证明。

4、怀疑专家没有看到涉案物品,只有26份扣押决定书,有14份是被害人说明,有两个被害人没有任何资料,是不是根本没到现场去扣押?这些物品专家是如何进行鉴定的?有的说邮寄了涉案物品,邮寄的材料在哪?

通知书上,有多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没有送达笔录,没有告知救济权利。

5、价格认证结论书的证据类型问题,显属鉴定意见。一个价格联席会议,用会议纪要的方式立法。

对卷二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意见:

结婚、上大学等没钱与本案有关系,显不属实,除陈先进之外,都是因为办案单位欺骗藏品是假的才立自己被骗。26份证人证言和14份证明材料全部不真实,无法排除公安诱导作出的可能性。

休庭20分,10:42分继续

王兴:审判长安排了一个辩护人发言席,意味着法庭也认为辩护人确实需要桌子,庭审准备工作没做好,法庭不表示歉意,而只是对辩护人的傲慢、警告、训诫。

首先,对公诉人话必须回应,否则会误导合议庭。1、把起诉书销售虚假产品解释为价格卖贵了和采用了欺骗手段销售,显然不能成立。举买衣服的例子说明指控的荒谬。2、产品的价格由谁定,公诉人说作者没权利定,价格应当由第三方定,也属错误。作者当然有权利定价,但是否能被市场接受,需要市场检验。何兵律师不是擅自退庭,庭前跟法院沟通过了,是庭审冲突,责任在法庭。

关于专家证人、厂家、作者出庭的问题。鉴定出来的价格,比鉴定为假的还令人可气,作者需要出庭说明为什么物有所值。

对新证据的质证:

只给了一个晚上,没有以良善之心给合理的准备时间。当司法机关恶意理解法律的时候,如何让百姓服气?我不能因你的错误而放弃我的权利。

关于排非:

1、《情况说明》不能代替侦查人员出庭,这有明确规定。如果公诉人不继续质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2、出具说明的人不是办案人员。

3、9月5日的这份吴蕉红的笔录,由侦查人员自证自己没有非法取证,不可信。

4、排非程序与实体调查程序交叉进行没有根据。

5、侦查人员为证明没有非法取证,不用去讯问被非法取证的人方式。

6、同步录像,明确有规定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补充四本卷,公诉人可能会依据《规则》457条来解释,该条规定公诉机关可以补充搜集证据材料。但法院被动接受补充材料的程序只有补充侦查。

价格认证书

1、没有签名、专家名字,辩护人无法要求出庭;取决于专家的资质和经验,应当明示名字;鉴定方法采用专家咨询法,卷宗中藏品的进货价格和市场销售价的证据有无专家看过?专家如何决策?在哪个市场能买互这么低的价格?

2、检材来源

目前办依据被害人自己的说法,显然不可靠。大多没有见证人签字。

3、253藏品被鉴定总值104万,但购货价393万,客服一部177万多,鉴定价格才30多万。

机构虚假的意见: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是假的,与案件才有关联性。

张磊开始质证:

张:先请法庭释明一下,是否是排非程序?

审:是法庭调查程序。

张:问公诉人价格认证结论书属于刑事诉讼8类证据的哪 一类?

审:辩护人无权质问公诉人

张:解释218条明确规定有这个权利。

公诉人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合法有效的。

辩护区律师一阵骚乱,有多个律师附和要求必须说明价格认证书的证据类型。

张: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排非规程20条明确规定不能以说明代替侦查人员出庭。

排非第5条,讯问的录像是辩护可以证明非法取证的材料,只能通过阅卷得到,从这条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同步移送法院。已经提交法庭的,辩护人可申请播放,没提交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所以辩护人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应当调查。

根据调查规程,法庭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材料,所以也要求同步录音录像需要提交法庭。可见,仅是排非时,正常法庭调查时也需要提交法庭。

综合三项规程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作为证据随案移送。

新增加四本卷宗:我重点说明一下侦查、公诉机关有无无限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分析:依据此条,如果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以有无限的侦查权力,则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可以要求公安侦查,就不会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分析:此条是对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授权性规定,同时也是限制性规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一、需要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并经法院同意;二、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可以随时补充提交证据,就不需要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此规定限制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公诉人对此一般的回应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第457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分析:这两条规定,也没有赋予检察院可以随时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的权力。因为这两条都提到了一个词“审判所必需的证据”对应的分别是“补充侦查”和“法庭调取”。其中的“法庭调取”就是指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24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和457条其来有自,即来自和对应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24条,是为了相对应的条文得以落实,并非赋予了检察院无限制的补充提交证据的权力。

公诉人无法回答价格书的种类,但起诉书62页,已经确定了这就是鉴定意见,在被害人笔录中,也有侦查人员说要进行鉴定的描述,《鉴定聘请书》、送达文书上也明确写着《鉴定意见书》, 公安说明材料中也有提到无人提起重新鉴定的说法。

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字、资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庭前要求辩护人提供专家证人的资质,也应当公平适用到公诉人,公诉人应当提交18位专家的名字和资质。

下午14时继续开庭

因谢留卿认为何兵律师不在不能开庭,法庭让法庭将谢带出去冷静。

周海洋律师说谢留卿不在应当休庭,被法庭以擅自发言为由警告一次。

轮到第6被告人刘晓的辩护人冯延强发表质证意见,他首先要求将谢留卿带回法庭。

审:不能为两名被告人辩护!

冯:这是程序问题,法庭不应该缺席审理。

审:请发表质证意见和申请专家证人的理由。

冯延强律师认为:

一、关于申请证人及专家证人出庭的理由

检方提供的新证据中包括了与涉案收藏品相关的监制机构、作者所在单位、发行机构等的内容,以这些机构没有登记为由,企图证明中金公司所售产品的价格虚高,即“销售价格高于实际价值”。那么这些收藏品的价值应该由谁来判断?当然是相关的作者、生产商、供应商了,他们出庭足以证明中金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是货真价实的。

检方指控本案是一起特大的诈骗集团犯罪,那么,中金公司用什么骗的?只要辩方申请的证人、专家证人到庭,案涉收藏品的真相立马呈现,本案根本不存在任何一起诈骗。所有的被告人都是被冤枉的!

二、关于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事实及公诉人的工作水平

起诉书25页3段8行表述的非常清楚,认定中金公司“对外销售虚假产品”。而上午庭审中,第二公诉人在回应辩护人质问时,明确指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是,中金公司所销售的产品,“除伪作之外的真品,其销售价格高于实际价值”。这是关涉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的变更,属于变更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此我要问一句,你们指控的事实还会不会再改?司法的严肃性何在?

《刑诉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你变更指控事实的原因是本案第二份价格认定结论书,该结论书的落款时间2019年9月29日,考虑到十一长假,我要质问的是,控方在2019年10月8日就可以变更起诉书,为什么至今不变更,非要在法庭上口头变更?

考虑到第二公诉人除了当庭变更起诉书之外,还发表了“讯问录音录像不是证据”、拒绝释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何证据种类等业务素质低劣的言论,我认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检方应该由第一公诉人,即繁昌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起诉书落款处的第一公诉人发表意见。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我们在坐的公民都是我们这个国家的一份子,我们不允许第二公诉人这种低水平的公诉工作。

三、关于讯问的合法性问题

(一)非法扣押

我们注意到前面辩护人提到中金公司有600多万财物被侦查机关非法扣押的问题。作为被告人刘晓的辩护人,我要说明的是,刘晓在受到芜湖市公安局抓捕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1600元现金、苹果7手机、3000多元的手表、车钥匙、两张银行卡等财物,也被非法扣押了。卷宗中没有看到相关的扣押文书。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的警察说将其交给繁昌县公安局了。而繁昌县公安局没有人对此事负责。这样赤裸裸的非法扣押行为,给刘晓造成心灵上的巨大冲击,她是在内心极度恐惧的情况下签署的讯问笔录,这些笔录中有许多不真实的内容,应该排除。

(二)刑讯逼供

1.检方当庭提供证据,属于证据偷袭。2019年4月3日就形成的证据,为何等到12月下旬开庭才提交。你4月份、5月份……11月份攥着这些证据干什么?《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公诉人庭前未提交的证据,法庭应当查明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本案中事实非常清楚了,这么长的时间不提交,足以确认检方根本不存在任何正当理由。

2.关于情况说明,检方简直就是在糊弄。张三打了被告人,你让李四来证明张三没打;你让张三本人证明自己没打。这就是蛮不讲理了。就比如,你把辩护人的律师袍锁到箱子里,钥匙在你手里,然后你非要说辩护人的律师袍是白色的(第二公诉人举手抗议、法庭提醒辩护人注意发言方式),你这就是在颠倒黑白!

3.关于讯问录音录像不是证据的言论,简直就是在不顾事实常理、玩文字游戏。我在此只讲点常识,比如我在昨天、今天的法庭上,本来一句话也没讲,但却遭到警告、训诫。法庭要用庭审录音录像证明我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那庭审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如果我用庭审录音录像证明我没有实施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那这庭审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

4.关于排非的标准问题,最高法院排非规程 62条规定的很清楚, 只要是“不能排除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证据”,就应当排除。本案检方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了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都应该获得法庭的支持。

四、关于补充证据中的扣押决定书和询问笔录。

没有余耀国所购产品的扣押决定,只有一份余的询问笔录。这份笔录有什么问题?其内容只是关于“买了没有、买了什么、多少钱”之类的内容,怎么能证明诈骗罪?结合余耀国的第一份询问笔录,关于为什么要购买中金公司产品的问题上,余的回答非常清楚,他是考虑到中金公司所售产品“档次比较高、收藏价值比较高”,通篇没有关于任何话术的内容。也就是说,中金公司与余耀国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完全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余耀国为什么不让警察扣押他的财产?理由很简单,他认为自己买的东西物有所值,让警察当成犯罪工具扣押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将受到侵害。

关于物证必须到庭的问题,我认为:

那些认为自己受骗的被害人所持有的收藏品,必须到庭;

像余耀国这种不认为自己受骗了的、被侦查人员硬认定的被害人所购买的收藏品,不用到庭,法庭可以直接认定诈骗事实不成立,检方应当立即撤诉,应当立即将相关的被告人释放。

五、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

1.公诉人对该证据的种类不敢释明,我认为该结论书必须是鉴定意见,必须接受刑事诉讼规则的约束。公诉人在这个问题上不得闪转腾挪、摇摆不定。你是代表国家出庭起诉的,必须要公正。

2.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有什么资质?认定小组人员有几人,姓甚名谁、有无资格?你不能一会儿用这份证据来指控犯罪,一会儿又拿价格认定中心的岗位流动说事。

还有所谓的18名专家,到底有没有?叫什么名字?有没有相应的资格?他们出具的咨询意见在哪里?这些问题搞不清楚,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说,这18名专家是伪专家,伪,就是假。

3.关于认定方法,有什么专业性可言?你把一份咨询意见拿过来,抄一下,盖个章。我们在坐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干这个活呀。用得着耗费国家财政养着这样的闲人吗?这样的价格认定书有何法律意义?

4.结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62条、59条,本案根本不应该适用专家咨询法,而应该使用市场法。因为只有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不能适用时,才可适用专家咨询法。本案所涉收藏品,有生产商、有批发商、有零售商、有拍卖商,市场交易条件充足,应当适用市场法。

六、关于王芳芳的录音

包括两部分内容:与客户的通话部分,文明、理性,没有任何夸张、虚假的内容,没有任何话术;关于培训介绍藏品的培训部分,是对山水画的介绍,有对景物的介绍,有对景物中所蕴含的生活哲理、传统文化的介绍,非常正规的培训内容,没有任何诈骗的痕迹。

总结:

检方用来指控特大诈骗集团的证据,不是证据链是否完整的、是否有瑕疵的问题,而是完全支离破碎,就像前面辩护人提到的,用这样的证据来指控犯罪,简直就是在草菅人命。

辩方证据,完全能够证明本案不存在虚假产品,不存在销售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问题,完全能够证明所有的被告人无罪。

即便如此,辩护人毕竟不了解涉案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过程,最有说服力的,还是辩护人申请的专家证人及证人。请法庭在接下来的庭审程序中,让专家证人先出庭。

李仲伟律师质证意见前,提出了两点建议:

1、法庭上要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但辩护人有要求发言的权利,凡是辩护人举手,出于基本的司法礼仪,法庭必须询问举手的律师想说什么,如果律师是提出回避,必须让陈述一下举手的理由,如果律师想说的法庭认为这个阶段不应当说,可以回应律师现在不允许发言。不能不搭理律师。这几天的法庭冲突都是因为审判长不搭理律师造成的,为了少一些冲突,建议法庭对律师举手发言不能不理;

2、建议法庭别动不动就警告,这样会制造冲突,法官的尊严来源于公正,不是用多强势来体现,比如站着一事,法庭准备不足,如果法庭上来就表达歉意,并诚恳表示尽量解决,可能后面就没有那么大的冲突。

(休庭)

提示:律师们抗争四天,终于同意两位专家出庭。

审:经审查,因辩护人申请的叶佩兰、侯松园、吴长江、潘深亮、单国强等五人曾给涉案藏品出具过品鉴意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同意他们以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同意通知马英民和徐桃生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明在法院安排这两位有专门知识的人到繁昌县公安局勘查物证,明天休庭一天,后天继续开庭。

后面律师陆续发表质证意见。

李啟珍律师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前,1、申请上述法庭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叶佩兰、侯松园、吴长江、潘深亮、单国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2、专家到繁昌公安局勘查没有根据,根据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应当把物证拿到法庭上由专家查看。

继续质证:

赵琮律师的质证意见:

1. 对公诉人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合法性不予认可

首先,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权,也没有能力,对涉案藏品的真伪,做出判断。我国法律规定,价格认证只认证价格,不判断是否是赝品。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证办(2016)84号《价格认证行为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其中第三项,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可见,涉案藏品的,真伪鉴定报告,只能由提出机关事先提交,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参考。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藏品的真伪,是违法越权行为。

第二,该价格认证书认定,中金公司销售多幅名家画作,收藏价值低,或无收藏价值,这非常荒唐。书画等艺术品,创作者水平有高下之分,但至少都有这几个价值:其一,装饰价值,艺术品有浓厚的文化气息,是装饰房间的首选。比如,在客厅、卧室中挂几幅书画,可以体现文化品位。其二,欣赏价值,书画是一种陶冶情操的,精神文化产物。不可否认的是,中金公司销售的,都是名家画作。名家画作,可以提高人的艺术修养,和欣赏能力,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三,社会价值,艺术品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从深层意义上反映和影响整个国家的文化。在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历经千难万难,把故宫博物院的几百箱藏品,从北京一路南下,护送到重庆,避免落入日本人之手。原因正是这些瓷器、玉器、书法、山水画、人物画等,凝结了中国人千百年的智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谁继承这些国宝,谁就继承了中华的正统。艺术品的社会价值,可见一斑。

收藏价值是主观的,你喜欢它,它就有收藏价值,不喜欢,就没有收藏价值。比如,童年时玩过的玩具、已经逝去的亲人的遗物,你把这些东西,拿给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专家,他们会认为一文不值。但你觉得有纪念意义,收集起来,对你来说,就有收藏价值。

收藏界有一句行话:爷爷买了孙子卖,意思是目前大家都不看好的某件藏品,你却收藏了,过了一段时间后,也许是10年8年,也许是20年30年,该藏品行市上涨了,那么你就是投资成功。并不是我今年买了一件藏品,明年就必须翻一番,否则就是被诈骗了。这种急功近利的投资心态,并不符合收藏行业的市场规律。这一点,我们作为外行,也能略知一二。收藏界还有一句行话:不怕买贵,就怕买假。如果买到的是真品,哪怕稍微贵一点,只要不是天价,价格在将来,总会涨上去。但如果买到假的,就永远不会升值。所以,上午公诉人也说了,对中金公司所卖藏品的真伪没有疑问,也就意味着,各位被害人买到的是真品,将来势必会升值,毫无疑问具有收藏价值。

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人员主观上,看不懂、不喜欢、不认可,就认为没有收藏价值,是轻率的、不负责任的,完全没有正规鉴定人员应有的严谨。因此,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无收藏价值的结论,违法越权,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实际,完全不合法。

第三,究竟是哪些鉴定人员参与了认证?该价格认证书没有载明,这是违法的,因为有明确法律规定,价格鉴定人员的身份,必须载明!《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出具日期,和价格鉴定人员签名。法律白纸黑字规定,必须载明价格鉴定人员的身份,但公诉人却声称,没有必要载明,这显然是知法犯法。

并且,本案到目前为止,发生了很多搞笑的闹剧。比如第一次鉴定机构,竟然是非法组织,被依法撤销了。又比如,19岁刚刚毕业的职高学生,竟然也是所谓的专家,堂而皇之参与了鉴定,公信力何在?本辩护人因此合理怀疑,此次价格认定中,可能有部分鉴定人员,根本没有执业资格,是冒牌的。因为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八条规定:价格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的规定登记注册。

试想:一个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经历过执业资格认证,哪些有权鉴定,哪些无权鉴定,自己心里清楚得很。并且,在结论书上签名,是基本的常识。一个专业人士,冒着执业资格被吊销的风险,越权鉴定真假,甚至越权对收藏价值指手画脚,这可能吗?这符合逻辑吗?如果他真的做了,如此违法,配得上他的执业资格吗?因此,本辩护人合理怀疑,参与这次价格认证的部分专家,不具备执业资格,甚至他们是否真实存在,都让人怀疑。

2. 对价格认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为大多涉案藏品从案发之日起,一直违规由被害人自行保管,由此产生的,鉴定藏品同一性问题,本辩护人赞同其他辩护人的意见,不再展开。但本辩护人,坚持要求物证到庭,即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中金公司的电脑主机,和相机,必须到庭。因为中金公司的主机和相机中,有大量的,可以直接证明报告人无罪的证据,比如,中金公司严禁员工对客户进行欺骗性销售的规定,对违规承诺回购和拍卖的员工进行罚款的证明,以及创作者对所售藏品真伪、市场价格的证明等。如此重要的、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直接证据,法庭没有任何理由不去调取。

并且,本辩护人坚持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原创作者出庭作证。原因是他们是收藏界的顶级内行,能在收藏的角度上,说明中金公司的藏品,是真品还是赝品?值不值这个价?在我们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中,有副部级的,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有同样是副部级的,原中国国家博物馆副馆长;有祖父就在清宫造办处,为皇家烧制瓷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金氏景泰蓝独家传人。他们都是我国的文博大家,是行业内扬名立万的顶尖高手,是收藏行业内行中的内行,他们比价格认证书中所谓的18位匿名专家,无论是公正性还是专业水平,不知要高到哪里去了!所以,在座的每一个人都不能理解,除非本次庭审并不想查明事实真相,否则,这些专家就在法院的门卫室中等候,为什么不允许他们出庭作证?

因此,本辩护人坚持要求,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中金公司的电脑主机和相机到庭,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请合议庭允许。质证完毕。

吴俊律师:1、补充侦查这个程序需要启动手续,没有手续就是违法的;2、情况说明不能代替侦查人员出庭;3、张燕婷的笔录显示,预产期三四天后,对临盆孕妇取证,违法;4、物证没法保证统一性。

价格论证结论书:方法错误;安徽省规定必须签名且必须盖章,专家也必须公开。


(五):助理律师不让上庭、不让旁听(12.29)

庭审第五天,范涛法官继续违法,不允许知名律师徐昕教授的助理知名律师郑晓静老师旁听。

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5条,律师可以带律师助理上庭参加庭审,但繁昌法院范涛法官竟连旁听都不让。

休庭时徐昕教授再次与范涛法官商量,她又表示,你拿出助理证。中国有律师助理证吗?她还说,“我没听过一个律师可以给另一个律师做助理。”——律师助理当然可以是执业律师。《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8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看来徐昕教授是真被气坏了,出法院后,他大声向前来旁听而无法进入法院的群众,表达了对范涛法官的谴责,希望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最高法周强院长、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芜湖市委书记潘朝晖能够管管范涛法官。

这些天,法庭旁听席空了一大半,几十位被告人家属、全国各地来旁听的公民连日来被堵在法院门口,不让进法院旁听。法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开审理原则,属二审发回重审的当然理由。周立新律师提出保障公民旁听权,被范涛法官警告、训诫各一次。气愤难平的周立新律师,也对前来旁听的群众发表了街头演讲。

上午的庭审,辩护人也约有三分之一没有到,可能有部分律师没请假,庭审中审判长宣布要将此记录在卷。

下面是部分律师的质证:

李爱军律师:

感谢审判长给一个没有警告就发言的机会,也感谢王兴、张磊、冯延强等律师给辩护人争取的发言席(指法庭加了一张桌子供发言律师轮用)。

请合议庭用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这份鉴定意见。1、不合法,两次补查程序用尽,证据关门后取得;2、被害人郭军说“公安告诉我是假货后我很惶恐”,再次证明是公安告诉被害人是假货;郭把自己跟儿子离婚怪罪于购买藏品,明显不属实。

黄佳德律师:

1、价格认定依据的“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证书复印件”,是进行价格认证时依据的材料,应当作为鉴定的附件,供被告人、辩护人查阅和质证。

2、对被害人林治华的笔录:说明被害人对藏品有一定鉴别能力;我的当事人王文迪没有对他使用话术;林本人购买时跟大量当面确认过,藏品不是假的。

3、一带一路的和玺碧玉是否卖高了?费用成本高,售价合理;白玉版500套,青玉版5000套,典藏版20000套,物以希为贵。

4、林治华从来没有退换货,也说明他没有被骗。

仲兆庶律师:

1、合法性不认可。

2、没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3、没有关联性,不是被告人所销售。

3、被害人以为被骗原因是公安告诉他们是假货,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是因为办案单位虚假宣传。

最后,仲律师坚决要求物证到庭,坚决要求调取中金公司的电脑和两部相机储存的无罪证据,坚决要求鉴定人员、18位专家到庭。

休庭20分钟,有律师以庭审冲突为由请假,审判长不同意。

张维玉抗议法庭不允许徐昕律师的助理旁听,被审判长打断。

张:问公诉人,15页证明没有非法取证的材料是什么时间拿到的?

公诉人答非所问,审判长让张继续质证。

公:辩护人无权质问公诉人。

(辩护席一阵小声哄笑,解释218明确发表质证意见时控辩双方有权互相质问和辩论。)

张:问公诉人是否认为本案是否是重大案件。

审:是否是重大案件是单方看法,直接发表质证意见。

张: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重大案件,问公诉人到底有无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人继续答非所问。

张: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拿到法庭上来?

审:直接质证。

对补充卷一质证:

张:问公诉人,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跟鉴定聘请书是一份文件?

公:质证完后,会一起回复。

张:鉴定的基准日是2017年7月28日,但大部分藏品是2015、2016年销售的,问公诉人为什么选用2017年7月28日作为基准日?

张:结论书中规格型号中的“水平差”、“水平一般”是价格鉴定人还是专家的意见?

补充卷2意见:

扣押时间是2017年7月20日左右,保管时间是7月28日,中间的七八天如何证明物证的统一性。

2017年7月28日上午,扣押涉案物品时,是先用顺风车拉到繁昌后才让被告人去拿扣押清单,不能排除物品丢失或者被办案人员私吞。

补卷4:

1、只有一名检查人员签名;2、没有全面收集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

最后,因出现新证据,法庭应当安排对被告人发问。

周立新律师步步紧逼,逼着繁昌检察院副检察长骆臣根承认《价格认证结论书》在证据类型上是“鉴定意见”。

周立新:站在公设的席位上,虽然比公诉人矮,但地位平等。请合议庭立即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必须解决旁听群众的旁听问题,请记录在案。

因周立新律师提到旁听问题并坚持说完,中间被审判长警告一次、训诫一次。

以下是质证意见:

周:请合议庭释明价格认证结论书的的证据类型?

审:辩护人无权向法庭发问。

周:那么我向公诉人问这个问题,到底属于哪种类型?

审:昨天有辩护人问过这个问题

周:昨天是有人问了,但公诉人没有答复。

审:公诉人是否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说明?

公:不需要。

周:第一公诉人作为副检察长,能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公诉人:属于鉴定意见(特殊的鉴定意见)。

第一公诉人在回答过程中,语气气非常生硬,遭到辩护席上取笑:“检察长,别紧张”——审判长想制止,但没看清楚是哪位辩护人,也只能继续庭审。

裴利娜律师的质证意见令人耳目一新,他用一段快书总结质证:

市场经济全球化,

藏品国家未定价。

大师亲自作的画,

法律没有指导价。

售价市场调控它,

合情合理又合法。

神秘专家来定价,

售后定罪参照它。

人身自由无保障,

罪刑法定成空话。

不懂字画叫专家?

没有签名能信它?

送检材料未扣押,

样本污染是真假?

审判人员辨是非,

鉴定结论不采纳。

下午是辩方举证,周海洋、张磊、李仲伟三律师进行了举证。

周海洋律师先是举证证明本案与路金桥案件的区别,后又当庭播放了一些案件藏品相关视频,证明产品确实物有所值。

张磊提交中金公司画册材料证据。证明宣传材料都是上游厂家或者作者所提供或者是上游厂家提供素材,由中金公司印刷。

李仲伟律师提交了8个刑事判例和15个民事判例,证明销售藏品被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大多是因为卖假货,有几个不是假藏品的,是冒用收藏协会、博物馆、其它公司名义,没有固定经营地点、不给退货等严重欺骗方式,销售对象多为老年人,与本案显然不同。15个民事判例证明采用公诉人所指的话术销售,最多是民事欺诈行为,是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并不构成刑事诈骗。

中间休庭时,一位家属面对司法裸奔,悲痛难抑,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抢救。

5:40分庭审结束


(六) | 大师终于上场

上午辩方继续举证。

下午,经过连日来诸位辩护人、被告人艰苦卓绝地抗议和要求,法庭终于决定允许辩方申请的两位专家出庭,协助法庭查明涉案藏品情况,也检验一下检察院新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鉴定出藏品仅百元、千元是否客观。

出庭的分别是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副馆长、副研究员徐桃生,以及中国国家博物馆原副馆长马英民。

在前天,两名专家前往繁昌县公安局物证室认真查看了案涉藏品,整整一天。今天,两位资深专家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生动的表达向法庭说明了这些藏品的艺术造诣之高,收藏价值之高,以及价格认定结论之荒谬……

首先是徐桃生副馆长,娓娓道来:

针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作出的价格评估,徐馆长表示“所提供的这个评估,从我专业历年来参与涉案的评估价格来看,我这是第一次看到的这么荒谬的、无理由的,既不严谨,也不科学的评估价格。”

他说,“根据查看的结果,和我以往经验,向法庭说明,从玉器来看,出品单位绝大部分是中国工美集团出品,有证书,和物件相互对应,还有作者,还有掌握的资料来看,相互一比照,工艺、材质方面,后期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价格与建议零售价和市场销售价,有很大的差距。”

对案涉藏品的工艺之高,徐馆长举了两个例子:

举一个例子,珐琅彩,是在中国陶瓷史上的一个跨历史的东西,是一个精品,故宫博物院、台湾博物馆、其他博物馆中的一个珐琅彩拍卖几千万是很正常的。改革开放后,国家富裕了,通过科技,也是我们景德镇根据国家政策,经过重新研究、实验,恢复了珐琅彩,我们景德镇也只有几家能做到。大家可以搜一下。这个珐琅彩大瓶,那么大的器物,画面那么丰富,寓意多么深刻,这应该说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文化内涵上的,所以定价19800合理,最后1680的鉴定,陶瓷的原料……知不知道瓷器的内涵价值。景德镇是瓷都,我们国家对话世界,我没有任何虚假,是李总理讲的“打造国际瓷都,提高更新、创新的能力”。

再比如说,31号“富贵寿考彩瓷屏风”(鉴定价3300元),这个屏风有1尺6那么大,是仿制品,在参观博物馆的过程中,因为让让陈列在博物馆中的人物、古迹自然地活起来,复制这么一块东西,就是景德镇陶瓷创新方面的先驱人物,在1915年第一次中国陶瓷拿到世界上就得了金奖,这块“富贵寿考彩瓷屏风”就是仿制我们馆藏的那一件古作,这个定价在19800,应该说按照我们认为的市场价,因为它的稀缺性、品牌,还不只这个价,还有烧制的费用,人工的费用。画一块这样的瓷板,一个工匠是不能完成的。大家都知道,一个小小的杯子要经过72道工序,它的价值、价格何在?如果站在景德镇的立场上,对这种评价,贬低景德镇,甚至可以说贬低中华传统文化,他如果到景德镇,他可能出不来,当然不是说欺压他、谋杀他,而是让他亲自到景德镇工厂体验一下、看一看过程,了解一下有多难,这样你才有一个了解。

徐馆长总结道:艺术品主要有三个方面,它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这些都是我们祖先发明的,我们在传承过程中进行创新,让它走上世界。这些人都在默默无闻的贡献。

对案涉藏品的价格,定价之合理,鉴定价格之荒谬,徐馆长说“作出价格认证结论的人,作出如此荒谬的价格认定结论,根本不懂艺术,是‘无知者无畏’”。“鉴定人没有根据出品单位以及人物,职务和工艺,和他对应的时代,没有相结合。跟市场的销售价格没有判断,所以造成了差别。有的个别的差距还很大。”也举了三个例子:

第一,127号一带一路合玺碧玉,建议零售价15800,鉴定价格是750,我不知道这种鉴定的依据在哪里。第一个他没有按照物品的材质和工艺,因为玉器,我们都知道分质量,都是玉料制作的,750块,原矿石,更何况出品单位是中国工美有建议零售价,所以前后差距很大。鉴定的前面后面还很大,两次鉴定互相矛盾,达到了50%以上,所以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我认为不严谨、也不科学。

另外,从瓷器来看,“锦绣前程珐琅彩大瓷瓶”,建议零售见19800,按照我们景德镇通常的,市场销售价是第一根据工艺、材质和规模,和制作人的身份来定价,这个定价首先出品单位是有自我定价的,我们知道瓷器有几种材质,要经过高温烧制,烧制的成品率只在4-6%之间,也就是说烧100件只能成功4-6件,这个成本96、94件都要打入这个成功的4-6件中,所以要把这个不确定的因素划入。第二个要根据制作者的品牌单位,比如景德镇在世界上十大品牌陶瓷,要根据品牌定价。大师,企业,能否在市场上销售出去,都是一个合理的、双方接受的价格。定价太高了,虚高,没人买;太低了,没利润,也没人干,所以在明码标价的过程中,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个合理的价格,是一个市场规律决定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再一个例子,李砚祖教授创作的“福禄万代珐琅彩莲子瓶”,他画的山水图,他是清华美院的教授,也是中国设计艺术、绘画艺术的开拓者,他的作品有很多。正是鉴于他的成就,景德镇特地聘请他到景德镇陶瓷大学作为文博学院的院长、教授,又是我们江西省颁发最高荣誉的井冈学者,这是他的身份和地位;景德镇的大师在全国占到了2/3,他是陶瓷艺术大师的评委,所以说这个方面他的造诣是无可厚非的。从他的造诣,他所创作的东西,你们去跟其他人创作的东西对比一下,材质各个方面,他是中国当代颜色釉绘画的开创者、开拓者,这是划时代的东西。200件,是我们景德镇对规格的通常的一个表述,200件大概60公分;那么给他评一个4000,那么大规格的东西,即使不进行任何艺术创作,仅仅这个材质,也不够这个成本。所以说是非常荒谬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200-300块一件,我们乘一下,200或者300乘以200,当然这是作者的心理价位,你买还是不买,这是你的事,可以有三种价格,一个是友情价格几万块钱,还有供货价格,这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增加2/3或者1/3的价格,这样的评估价才是合理的,也是市场规律形成的合理价格,也是大家能够接受的价格。

最后,徐馆长认为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极度打击。关于繁昌窑与景德镇窑的悠久历史关系,徐馆长也有话要说:“我也听说繁昌窑也正在打造,希望提升到一定高度。那么景德镇有个光荣历史,会提到繁昌窑,你们繁昌的都应该知道。”

徐馆长随后接受了部分辩护律师就有关问题的发问。接着,范涛审判长以请教学习的态度问了徐馆长几个问题;反观公诉人骆臣根副检察长,发问语气比较凶,对老馆长不太友好……公诉人马阳艳在询问第二名资深专家马英民时,也是直呼其名,让人感受不到尊重……

马英民副馆长出庭后,情绪显得比较激动:

马馆长指出查看藏品的七大特点:1、数量大,五六百件;2、品种多:4种;3、藏品规格高,来的单位很多是国企单位,或者是权威的,如工美,景德镇的;4、品质好,几乎找不出劣质的产品,谈得上藏品界的精品。5、代表性强,藏品的几大类都有。6、藏品证明材料齐备,创作人、监制人、鉴赏人,材料都有。7、价格比较合适,适宜的。其中最印象深的,是这么多藏品,确定地说,没有假货,没有伪作。

关于藏品的鉴定价格,马馆长非常气愤。“价格上,让我感到很奇怪的,出现了两套价格,两个价格,一个是成交价格、出售价格,后面写了一个“新价格”,差距非常大。比如,范增的作品,原价成家10万元,新价格是280元……我现在的看法,我认为原价格合理合法,可以成立;新价格,是非法的,没有道理、没有根据的,他们就不懂艺术品,不懂文博行业,是完全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

如何定价呢?马馆长说“要定价,因素有(1)作者,非常重要,是不是名师,从艺经历如何,什么主要作品什么成就,你有什么称号,什么评价,特别头衔,这些物证是范增,吴敬良,他们都是国家级美协会员、一级美术师,范增是世界级的大家,你给他定价280元,你给我打一张试试。魏楚予,齐白石的虾、魏的闻名遐迩,你定几百元……(2)然后影响的因素有很多,材质,比如玉,(3)关键还有文化内涵,这么多证物,造型、布局、构思的巧妙,你这个现场的色泽如何,你什么图案?有什么意境,一一道来啊。你这些人什么都不懂……(4)然后才是技巧,既要有全面的,各种画法,水墨,色彩,大小,功底,种种区别都会影响价格。你这个新价格都体现不出来。(5)还要看品相,作者,各界对你的评价,还有很多情节不在这里。比如,人民大会堂的,毛主席亲笔题字,无价之宝啊,这不是买菜钱,齐白石的画去买白菜,卖白菜还不干,他们不懂这些。另外还要说,定价是合理的,公司的智慧、水平,他们贡献的成就。(6)公司合法注册,有权定价,考虑到了价格的方方面面,比如存世量多少,某一个拍卖会,有什么重大轰动效应,特别是他们有一套常用的程序,比如国家博物馆的单位,给个指导价,比出厂价高几倍,原则上你就要按照指导价,你不按照这么办,这个价格他们掌握很清楚,没有发现这家公司超出很多的。5、6倍是很高了,但公司3、4倍还可以。”

马馆长强调了艺术品定价要由市场决定。“艺术品藏品定价的问题,只能由市场说了算,别人定价都不作数,别的人没有资格、专业等,就不能定价,应当受到惩罚。为什么?艺术品市场,拍卖等市场,改革开放之前是没有的,之前不健全、不规范,是很自然的。西放现在有一个统一的、专门的、规范的、健全的、完善的定价机制,流通机制,我们现在都不能规范,做不到,因为我们严格来讲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都有这个情况,逐步规范,可以做起来。但现在还做不到,所以由市场去决定。你愿意买,他愿意卖,真实意思表达就可以了。欧美国家已经非常发达了,现在我们感谢这些公司,正在探索,他们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就。” “什么叫高低?!他们没有统一的定价机制,就是愿意买、愿意买,真实意思成交。我认为他们价格是合适的,是相当之低。我知道,艺术品市场,一些爆发式的,比如,吴冠中,前几年不就是三几十万,现在几百万都买不到,国际上起码六十来副了,你说高了低了?法律没有禁止,法律没有限制,它就是合法的。国家、法律干涉了比如猪肉、房子,现在艺术品市场有限制了吗?没有!所以成交了,市场决定了,是合法的!真正成交起作用的,就是市场!”

在接下来辩护人的发问过程中,马馆长也告知法庭,故宫博物院原副馆长张之铸也造诣极深,长期在这个行业工作,具备了专业能力。

马馆长还介绍了几位典型的作品风格:

皇家就是爱新觉罗,他们皇家200来年,出了200多位艺术家,一看每个人都不一样,他们宫廷画,宫廷艺术的风格,你就感到是那么高雅华贵,有那么一种皇家神圣气在里面。

民俗的画,也有的水平相当高。魏楚予的画,我的说法跟刚才还是一样。(鉴定)这位先生不懂画,不懂魏。魏是军事博物馆的一位著名画家,70多岁第一次办展,非常低调;他最大的成就,一是油画非常之好,毛主席的树,另外他的国画非常之好。他的双鱼,主要是画家画鱼太多了,九鱼、双鱼,他画的鱼,在色彩上,用红的,适应红红火火的心愿,他画的鱼从布局到神态,让你感到是活的、有生命力的东西,所以大家把魏的画,画的鱼是非常著名的一大高手。

方凤富的葡萄,除了构思之巧妙,布局方面,造型上,等等方面。一般人画葡萄是一种颜色,他的葡萄是五彩缤纷的葡萄?为什么?颜色本身,还是在不断地变化,各个表现得那么自然,层次分明,玲珑剔透,葡萄就像要掉下来一样,特别灵动鲜活,生命力跃然纸上。

价格认定结论书上,张若谷的作品评价是“艺术水准较差,没有收藏价值”。马馆长说:“张若谷,书画功底深厚。他师从张大千,他的工写兼备,他的写意,山水别具一格。他的作品在市场上抢手、热着呢,怎么可能没有水平。”

米振雄老师的景泰蓝:“非常熟悉。我可以这么讲,别说米,景泰蓝其他的大师,每一个都熟,都是好朋友,个个都熟。米的作品早就闻名中外!万山红遍,是李可染大师的,和景泰蓝结合起来,从敲打锤、里面是铜的,特朗普来……烧好多次才能烧平,然后就是打磨,我这次一一看过了,非常的细腻啊!打磨完还要镀金。温润似玉,细腻似瓷,过去都是皇帝在重要场合用。”

至于重大节日发布的产品是否有收藏价值“给你肯定的回答。因为,奥运不仅是中国的事情,是全世界的,聪明的收藏家特别关注这个题材。奥运会一直办下去的。这是反复讨论才确定的,做这个徽宝,是艺术的表彰,当然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还有投资价值。奥运会6.2万的徽宝,有卖到200多万,我就不宣传了。”

马馆长判断查看的没有伪作。判断方法上,“作画,首先要有全面的绘画作品,比如工笔,水墨,各种技法,题材,都要会,这个不容区别出来。第二,要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凭借自己的感悟,才能行成自己独到的风格。这些都是有名的画家、艺术家,他们独到的技法和风格,这个怎么区分呢?有油墨的特点,又有现场的功夫,有经常用的题材,出奇制胜的构思和创意,特别是在某一个流派,那个东西能流出来,文嘉的皇家派,魏的派,有着鲜明的个性和特点,我们是从种种各个方面去看,有的一眼便知,不懂的人才说出前面的话。”

如何鉴别字画的临摹品和真迹,马馆长讲解道:“临摹之后,他的气韵是不一样的,原作一会龙飞凤舞等,临摹的到处有卡、气韵不顺畅。墨粉、墨的干湿和虚实、转角的地方,很多细节,是临摹不下来的……”

明日休庭一天,下次庭审将于2020年1月1日,也就是后天一早8:30准时继续。

还有二十余位大师、专家、藏品作者等候在法庭外,也希望出庭说明藏品的真实情况。

另外,今天范法官兜里的黄牌警告,一次都没用过;征询意见过程中,也显得分外温柔……


(七) | 听说最高检最高法有人旁听,庭上风平浪静

2020年元旦,芜湖案庭审第七天。

芜湖中院的门口依旧有人要求旁听,法庭内旁听席依旧空闲小半,谢留卿的妻子在门口已经等了7天,仍然没能进入法庭旁听。

8:35分,庭审开始。60名被告人依次进入,羁押中的依旧戴着脚镣,为了避免绊倒,两脚只能往外划着圈走。

公诉人对辩方证据质证,宣读了几份被告人笔录,意图证明中金公司有部分发票上并未注明藏品名称、被告人对涉案产品质量有所了解等问题。但作为控方指控,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种以点证面的方式显然证明不了其目的。

公诉人还讲,涉案藏品都是批量生产,并不是大师亲自制作,所以藏品价值很低。还称有一位专家证人曾经去过中金公司的北京展厅,由此,这位专家与中金公司有利害关系。

诉讼代表人质证也是用同样方式,意图用个别人的说法来证明普遍存在,其中说到因为客服是化名,所以他们找不到人。

法庭对控方和被害方的质证意见,法庭未让辩方回应。

这次庭审前,公诉人想尽办法逼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婷婷、常玲、边红岩、马丽萍、王利娟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长向上述5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核对了他们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后,不允许其它律师对具结书发表质证意见。

这遭到很多律师的反对,谢留卿的辩护律师周海洋和何兵律师说:谢被指控为首要分子,应当对全案负责,其它被告人认罪认罚会影响到全案,法庭不能剥辩护人质证权。周立新律师说,按刚刚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量刑建议应当具体,不应当有幅度,上述5份具结书均违反该规定无效。

法庭仍然坚持其它律师不能发表质证意见,并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张维玉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法庭调查不能结束,应当继续进行,因为公诉方补充了4本新的证据,证据涉及被告人的问题,法庭应当允许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并说自己有证明繁昌当地瓷器价格的新证据提交。

审:因本次开庭前辩护人未提出发问要求,为提高庭审效率,现在不允许辩护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因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不允许出示。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发表意见时:先是套路般的说这次开庭提交的四卷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有关联性,又阐明了构成诈骗的理由,还对辩护人庭审中提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回应。

公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中金公司客服人员采取使用化名、隐瞒工作地点、谎称是大师亲手制作、国家领导人收藏,夸大产品的价值和升值空间,用冒充同行、冒充拍卖行、冒充领导、抢名额等方式销售。客户提出退货后,故意拖延不及时退,以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

谢留卿本人自我辩护要点:

1、公诉人说我参与藏品的价格制定,其实那是出品方在做调查市场,不仅是调取我一个人,一个产品的定价,必须对销售商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这也说明涉案藏品的价格是根据市场规律制定。

2、不是大师自己雕刻的,中金公司绝对不敢说自己雕刻,如果那样说了,与藏品资料上写的是大师设计和监制不符,客户更不会买。

3、中金公司从来没有邀请过出庭专家到过我们公司,中金公司的东方国宝艺术馆是个公开营业单位,有人去看看很正常,而且武汉有家公司也在那里搞过活动,是不是他们请出庭专家去过我也不清楚。

4、公司有段时间的发票上没标明藏品名称,那是因为税务联网,上传的产品中没有所售的那个藏品的名字。但每个藏品都有中金公司的藏票,可以证明是从我们公司购买的。

5、公诉人讲发行量大,就没有收藏价值,没道理。收藏价值受藏品的背景、纪念意义、作者、材料等很多因素影响。

6、公司从未故意拖延退货,总计退货3320万,路金桥案发前已经退过1600多万。在被扣押的刘艳芳的电脑中,有扣押的750名客户的退货清单,再次申请法庭提取。

7、2016年12月月10日公司启用新的收藏票,并召开了全员大会,明确提示收藏有风险、要量力购买,如有人承诺回购、承诺升值、冒充领导、冒家领导,可以向公司投诉。在客户签名的位置,也明确提示:签名付款前,请阅读背面的客户须知。藏票一式两联,公司联是核算提成的依据,此联没有客户签名,就没有提成;第二联随产品留给客户。我们做到了百公百客户签名,百分百收回。

8、和田白玉比青玉价格高40倍以上,而价格认证书中鉴定的价格几乎一致,这就是为什么18位专家不敢签名的原因,违背常识啊!

9、公司经营过程中,并无暴利。送货费很高,平均送一趟需要费用1200元,而且一小半成交不了;召开厂家组织作者与客户见面会,各一个客户的差旅费达1400多元;还有公司员工从郑州到北京接待客户的差旅费,每人也得1000多元。一件藏品的上述成本已经达近3000元,我们计算过,加上其它工资、提成等费用,一件藏品的成本在4500-5700元之间。

10、公司有400电话,不存在客服人员故意让客户找不到,可以找直接找公司、打公司电话。

刘艳芳的辩护要点:

1、公诉人说微信记录中把一份证书抽回来了。我们确实抽出过证书,有一次是发行单位通知求换证书,有一次是仿伪证书上有发行单位工美的电话,当时担心客户直接找工美,但后面我们全部补寄了,微信群里,可以查到全部补寄了的通知。

2、公诉人说策划部更改宣传资料。即使有更改的情况,也极个别,大部分项目都是供货商培训,培训资料都是供货商直接发给谢留卿,可以调取邮件验证是否有更改。

3、公诉人说拉黑客户。所有员工,都没有黑名单权限,在被公安扣押的服务器里,可以验证,为什么不提取服务器资料移交给法庭?拉黑客户有可能是个别员工在手机拉黑,但即使被员工手机拉黑,你可以换手机打进来,也可以直接打到公司,公司有四个以上电话,还有400电话,400电话到案发前都没有停止使用,呼叫转移到办公室,一直安排有人值班接听。

5、关于拖延退货。我们被抓前,退货有754次,达2000多万,羁押期间也有退货;公诉人说我们退货需要一件件退,直到客户不想退了,还说退货也有话术话术,这些都不属实。客户可选择退货方式,当天就可以办完手续拿到退货款,邮寄需要7天至半月左右。在我办公室被扣押的黑色移动硬盘里,有2017年以来所有的退货申请表和凭证,没有提取。从13年到17退货表格里,可以看到经常批量退货,有一个客户一次退达300多万。

6、公诉人说客服隐瞒身份。首先北京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因为在郑州人力成本比较低,所以公司在郑州注册了分公司。但郑州分公司没有接待环境,北京展示方便、接待环境好,为了给客户一个良好的形象在北京接待,这不是虚构公司名义。

7、公诉人说分享违规的销售行为。公司对违规销售有明确制度,并一直在贯彻实施,对违规销售的员工曾有20多次通报批评,几十人受罚。员工都签订了承诺书,新员工入职,也同样学习不得违规销售的制度,在公司的员工手册,禁止违规销售有明确规定。而且公司要求总监不定期组织学习。

除了明确的公司制度之外,公司监管力度很大,质检部随机进行录音抽查,查到重罚,核单部对不正常定单也要上报,市场部也进行监管。从客户下单开始,客服便面临公司各种监管,说明各部门都在起着作用。

8、说分享违规销售。确实有分享,但分享的是产品背景、大师介绍,而不是违规销售。

9、说销毁证据。无纸化办公是为了降低成本,易于查找,提高效率。但有部分员工仍习惯用纸笔记录我很好记,堆积在办公桌上不好看,公司便不定期进行清理,不是为了销售证据,所有的学习资源都储存在被扣押的服务器和硬盘中,为什么不提取这些资料?

10、说用小手机,冒充同行、拍卖行。我们对这个行为是严格制止的,2016年3月份,发现有人使用后,及时制止,并处罚10多人,为什么不把扣押小手机移交给法庭?

刘艳芳思路清晰、表达流利。庭后很多律师都说,真是难得的一个人才,如果干律师,恐怕要秒杀中国绝大多数女律师。他质证后,又有多名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

下午17:40,庭审结束,明天继续法庭辩论。

听说,今天最高法和最高检的都在芜湖旁听,不知真假。有多名律师未经允许发言,也没吃黄牌警告。


(八)| 刀架在脖子上的认罪认罚

庭审第八天。

昨天下午庭审时,第15被告人郑晶晶说:我不知道自己怎么骗人了?你们说什么我都认行了吧?钱也退了,反正已经关了两年多了。我自愿认罪,罚款我也交了,给我个从轻处理的机会吧?我愿意接受任何处罚。算了,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第16被告人陈丹说,我不知道怎么欺骗了别人?我觉得对不起孩子,对不起家庭,我被判刑孩子就不能当兵,不能参加事业单位了。现在,二胎我都不敢要了,一个孩子的前途都没法保证了。

多位律师忍不住落泪……恐怕任何人都能体会到这种明知自己没有罪、不想认罪但不得不认罪的委屈。

有律师说:今天腊月初八!在这个寒冬腊月,我们想体味一下司法的温度……

可今天庭审一开始,成片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让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刺骨的冰冷。公诉人为什么对以取保、以可以缓刑换取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乐此不彼?因为这样可以强化他们制造冤案的决心,这样会成为制造冤案县不用承担责任的理由,他们会说“你自己都认罪了,我们当然认为你有罪”!

这些被告人都说,自己认罪认罚,且已上交非法所得,希望能够从轻处罚。个别被告人为示诚恳,还称自己“一直是认罪认罚的”、“诚心诚意地认罪认罚的”——看来在中国式刀架在脖子上的认罪认罚,完全可以使大多数人不要尊严,宁愿背负一生罪名,也不愿意在看守所多待一天……

9:23,辩护律师开始发表辩护意见。

何兵教授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时”,多名被告人和法警在抹泪。为了反驳第一公诉人“卖东西,不能说自己的东西好,说了就是诈骗”的谬论,何兵教授说:“王婆卖瓜还自卖自夸”,如果说自己的东西好就是诈骗,那整个社会的商业都不用搞了。

何老师强烈批评公诉人放任18名“幽灵”价格认定专家控制着法庭,这18个人,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履历,没有签名,没有名单。

何老师还重点指出了至今涉案的670万物品不见了,公安机关拒不移交重要无罪证据即公司的硬盘和相机。何兵教授还从保护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强调了从国家战略角度、尊重文化产业。

周海洋律师从报案受案直到今天的庭审,详细总结了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违法之处。尤其是公诉机关对辩方的客观证据不认可,以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指控;量刑建议以各被告人当庭认罪不认罪随意调整量刑,不管数额多少,只要认了,服了,就取保就缓刑。这次量刑变了三次,国家公权力怎么可以这样当儿戏。哪一个单纯的案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来!公诉机关以偏概全,指控逻辑是“一次违规,所有销售都是违法的”。如果全文宣读,我们会发现公诉机关说法不成立。公诉人说藏品价格需要第三方定价,而国家没有规定第三方定价,奥运特许商品是工美和奥组委定价。被告人被威胁、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问题,上次庭审中30多人说被威胁,审判长让公诉人提供没有非法取证的证据,这次公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取证合法,却可以证明有的被告人还有几天生孩子。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却严重有罪推定,丧失公诉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

周海洋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法庭突然中止辩论恢复调查,并要求公诉人就两个问题明确意见。第一是针对辩方申请的作者和厂家负责出庭的问题,公诉人需明确对产品是否有伪作以及是否质疑厂家的供货价和市场销售价格。法官的意思显然是公诉方要认可作品为真认可在案证据显示的供货价和市场销售价格,就没必要再让这些证人出庭了。但公诉人几次回应均答非所问绕来绕去不知所云。其二,审判长讲法庭曾于11月份书面要求公诉机关提供作出鉴定的18位专家的姓名、资质以及进行鉴定的过程和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始终没有提供。这就意味着法庭实际上也是认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欠缺合法性要件的,这与辩护人的意见是一致的。而没了这价格鉴定,这案子彻彻底底定不了罪了。

对此,有的律师认为“案件走向越趋明朗。这锅,看来是都不想要了。”

下午庭始,审判长宣布:基于起诉书没有指控藏品来源,也没有指控产品的进价和市场销售价,所以法庭认为作者和厂家负责人没有出庭必要,法庭调查结束,恢复法庭辩论:

徐昕教授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辩论中,铿锵有力地指出了办案机关的多项违法行为,并论证了本案不构成犯罪。

本案核心证据繁昌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打掉,全案早应立即宣告无罪,法律规定很明确,两次补充侦查权用尽后,公诉人无权补充新的证据。芜湖市《价格认定结论书》严重违法,指控毫无证据基础。起诉书原指控“销售虚假藏品”,但藏品都是真的。公诉人不再指控藏品是假,有充分证据证明藏品为真,指控证据不能证明藏品为假。藏品卖的不贵,进货价是真实的,销售价与其他经销商相当,不构成犯罪,谢参与定价也属正常,即使客户买贵了也应自行负责,就算后悔也可退货。本案推销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指控的话术,是合法合理的宣传策略,所谓话术,均有据可查,没有虚假,升值空间确实大。所谓使用虚假手段推销,无证据证明,或至多是个别客服的行为,非诈骗。中金公司竭力规范经营,从各方面确保交易自愿、合法,对客户实行超值保护。检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任何一位被告人明知是诈骗而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反,有真实的交易意图;推销是为了促成交易,不是为非法占有;无一认为销售的是假藏品;对比房地产、奢侈品、美容、医院等暴利行业,中金公司的利润率不高……根本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金辉律师再次强烈要求法庭休庭,通知18名所谓的价格认定专家出庭。

王兴律师是今天辩论的最后一名律师,其指出公诉机关的多项违法之初。针对检察员前往看守所对被告人办理认罪认罚手续时,强调其在一审阶段无权,且马阳艳检察员所谓的“系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却拿不出相应手续,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胡扯!公诉机关没有对指控事实一一举证证实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以某一两个人的供述或者证言证明所有的涉案事实。公诉人指控过程中原因河南路金桥案件,然而,这个公司在路金桥案件之前,已经强化制度操作。部分被告人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整个公司就是犯罪集团,京东、淘宝部分商家有售假行为,但不代表京东、淘宝就是犯罪集团。最后,王律师指出,艺术品收藏行业在中国目前良莠不齐,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如此大规模的刑事手段打击只会摧毁整个行业。


(九)| 回家的路,还有多远?

庭后部分律师合影

庭审第九天。

106个“辩护座”零零星星闲置着,审判长以温和的口吻提出,“今天大家辛苦一下,加一下班,把庭审开完”。

面对辩护人的步步紧逼,公诉人的指控观点一退再退。起诉书指控中金公司销售假藏品,庭审中公诉人承认中金公司销售的藏品是真的,也不否认案涉藏品是署名作者本人真迹;不否定涉案藏品的进货价格、合同所约定的市场建议零售价;起诉书指控中金公司采用话术宣传欺骗客户,庭审中公诉人承认话术是中性词,中金公司对产品宣传使用的话术无任何问题,而所谓欺骗方法是指起诉书中所涉及的“抢名额”、“承诺回购”、“冒充拍卖行”等销售手段;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鉴定意见。

仍有几个核心问题未解决:(1)670万藏品无扣押登记手续、不翼而飞;(2)公安涉嫌刑讯逼供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合法销售的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未能调取到案;(3)公诉人拒绝提供做出案涉藏品不具备收藏价值的18位“幽灵专家”的姓名及资质。

21:40,第二轮法庭辩论结束,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倒叙依次进行。

一开始,仍然是成片的认罪认罚。大部分被告人极为简单,除了表示认罪认罚之外,还希望能获得公正的判决。这让我们再次感受到的认罪认罚制度刺骨的寒意。

“只要给我自由,让我签什么都行……”不少被告人带着哭腔表示,已经被羁押两年半了,而金额比自己高得多的同案已经被取保候审,自己现在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有人能告诉她,回家的路还有多远?让自己能尽早回家尽孝,照顾家中年幼的孩子。

吴焦红、杨真真、张红芳、刘艳芳、谢留卿五人,依然坚定无罪辩护。

吴蕉红说:我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入职时,公司已经有五不准了,我仅做了5个月的总监,拿着普通员工的工资,严格把关依照公司的制度管理下属,经常陪下属加班,每天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公司。入职后,我们部门连违规销售记录都没有,却被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我完全想不通,为什么我自己辛辛苦苦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也构成犯罪?

杨真真:很多人劝我认罪,让我先认罪有个好的态度,来换取减轻处罚。可是我仔细想,我只是一个打工的,我见过专家和作者,市场上其他公司也是这样卖的,我真的不知道我怎么诈骗了,所以我觉得没办法认罪。公诉人指控我为主犯,可我对公司决策没有任何影响,没分红没股份,怎么就是主犯了?两年半了,我还没见过我的母亲,我不知道她因为我的事情哭过多少次了,不知道因为我她受了多少冷言冷语,现在因为18个没有名字的专家做的价格鉴定,让我一生都背负诈骗犯的污名,连最基本的尽孝都无法做到。检察院给我的量刑意见足够摧毁我的一生,10年有期徒刑,这跟死有什么区别。我其实心里也明白:我在看守所待了两年半,怎么还指望能无罪走出去?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在看守所里我无能为力。而无论是生的希望,还是死的悲哀,都在法庭的决策中。我现在还抱着对法律的期待,站在这里。无论我在看守所待多久,我都相信法律,我还是相信审判长和陪审员,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张红芳:我只是普通打工的,不知道为什么被认定为主犯。在看守所两年多,我看了太多不能看的,我已经不相信法律了。不过我还是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刘艳芳说:我是正常招聘进入公司的,我看到过大师和作者,我一直觉得自己找了一份很好的工作,也非常努力地工作,但就是这份工作让我站在了这里。作为第二被告,其实我也希望能向后面的被告人一样,通过认罪认罚来换取减刑。很多人也劝我,态度不要这么强硬,反正你老板不认罪,你认罪就能减刑。可是我是第二被告啊,我和其他员工不一样,我已经无路可退。庭审中,大家也看到了,谢留卿的普通话并不好,所以我必须站出来为自己辩护。很多人让我态度别这么强硬,但是我想了想,我到底做错了什么?我只是照章办事,处理公司杂事,我从来没有纵容默许任何一个员工做违法的事情,截至目前,我到现在没看到任何一份证据,说我做了什么违法的事情。我对自由有了刻骨铭心的认识,我一直在纠结我该怎么办,我自己无罪,我为什么要承认?当我看到第一次庭审后,检察院去看守所里提讯各被告人,而很多人因为认罪认罚降低了刑罚,你知道我的心情吗?只要给我自由,给我什么我都签了,只是我没有像他们一样的机会。全案,除了谢留卿,我是量刑最重的人,我只能将我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庭,你们的判决可能影响我的一生,我的孩子还那么小,我有父母需要赡养。大家都说法治环境越来越好,我想认罪悔罪,但是我到底错在哪里了?如果有人给我量刑三到四年,还判缓刑,给我什么我都签。

谢留卿最后说:我兢兢业业经营企业,如果此案定罪,将关系到整个行业…审判长,你们考虑考虑这些员工,老板无能啊,造成你们现在的结果,老板只能做到这样了。我现在笑了,哭了都不对。你们被逼着认罪,我一点不埋怨你们,在那种环境下你们小孩子认罪认罚,是被逼无奈,我理解。审判长,审判员,我希望你们多包涵,快过年了,如果可以的话就先给我62名员工办了取保吧,就算判我20年也可以,或者把我崩了也可以。我的员工她们都是小孩子,老板无能,让他们被戴上诈骗犯的帽子,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卖房卖车给你们钱重新生活,我能做的也就这么些了…”

长达九天的庭审交锋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今天继续进行的法庭辩论环节,各辩护人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对公诉人的指控逐一反驳,并强烈建议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回家,宣告全案无罪。

(因篇幅所限,部分辩护人详细的辩护意见,将在整理后将单独完整呈现)

第二轮辩护过程中,公诉人马阳艳回应:1.公诉人不否认存在收藏品市场,但是中金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电视广告等方式宣传,并以起诉书指控方式按照市场价销售产品,就是诈骗;2.公诉人不否认话术是中性词,但被告人使用冒充拍卖行、抢名额等话术,就是诈骗;3.公诉人不否认中金公司办理3000多万的退货事实,但如任福平等三人的退货是因讨债公司介入才成功,故中金公司退货制度名存实亡;4.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鉴定意见,但发改委《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要求价格工作人员保管专家资质、查勘验过程等资料,该资料属于工作档案,相关部门可以查阅,无需公开;5.第一次庭审后,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仅有5位,辩护人庭上所说当庭被迫认罪的被告人与公诉人无关。

刘艳芳的辩护人张大为律师回应:1.公诉人既然指控中金公司通过网络宣传进行销售,就无必要纠缠办公场所是否在北京的问题;2.张改U盘中的文件恰好说明,中金公司认为有客户不符合购买条件,所以才会将问题客户单独列出;3.公诉人援引的《价格行为规范》系行政法,不足以对抗《刑事诉讼法》。

李洪新律师:1.公诉人承认话术是中性词,那么中金公司如何诈骗,需要在具体的指控中明确;2.公诉人举例的退货恰恰证明,公司会给客户安排退货,非全额退货系产品影响二次销售;3.认罪认罚制度不应当作为公诉人的权力;4.公诉人没有指控产品是小作坊生产的,反而认可产品全部是厂家提供的,诉讼代表人关于产品是小作坊生产的认识错误。

杜华程律师:1.价格认证中心第二条价格认定依据第二款提出方提供的材料“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证书复印件”,非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文件,属提出方繁昌县公安局提交的价格认证基础材料,是证据。2.合议庭已经在2019年11月9日要求繁昌检察院提交价格认证的材料18位专家的名单及查勘验过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4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移交。

张磊律师回应:1.很遗憾公诉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回应几十名辩护律师的诸多辩护观点,只不过重复了一下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而已。公诉人说话术是中性的,那就表明起诉书所称的以“话术”进行诈骗的内容并不实际存在,而关于销售手段具有诈骗性不能只靠由侦查人员以设置“假货”前提诱导而来的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对此,最有力的证据是中金公司被扣押电脑主机里的通话录音,如果公诉人能举出一份录音证明客服人员确实使用指控的方式销售产品,那才具有说服力;

2.公诉人说了3人退货存在困难,但是却没有回应辩方证据所证明的近百人合计三千余万退货的事实,3人退货存在困难,否定不了中金公司可以退货大量退货的事实,能够退货,何来诈骗?

3.公诉人的回应中似乎鉴定意见得以做出的相关基础资料存于价格认定机构的档案里,但是,法院向检察院书面通知提交鉴定人及鉴定过程等材料,公诉人拒不提供,法院的通知和公诉人的拒绝,必须要有法律后果,后果就是参照鉴定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后果,即《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4.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为什么参与鉴定的专家(如果真的有)不具名的原因,那是因为,这个价格认定结论的过于荒谬,一旦公开他们的名字,他们将马上成为全国艺术收藏界的公敌,所以他们不愿意、不能够、也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对于这种“三不幽灵专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任何可信性吗?

冯延强律师:1.关于话术,我们不需要讨论是中性词、褒义词、贬义词,起诉书是在查明犯罪事实时使用了“话术”这个词。中金公司设计话术、培训话术、使用话术,以及起诉书指控中金公司使用“抢名额”“承诺回购”等销售方式的证据,在中金公司的电脑主机中。公诉人没有将该证据移送法庭,是在隐匿证据。

2.价格认定结论书绝对无效。3.认罪认罚的程序违法,有没有威逼利诱、威胁恐吓,拿出认罪认罚过程的讯问录音录像来;此外,还要把证明刑讯逼供的讯问录音录像也拿出来。被告人无罪你们是心知肚明的,认什么罪?结论,隐匿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明知不应采信的证据而坚持使用,明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仍然进行追诉。当庭控告公诉人徇私枉法罪!

李启珍律师回应:1.关于公诉人提到的本案到底是经济行为还是刑事诈骗的问题:

我们不妨从诈骗“受害人”的角度来评判这个问题,是否受害不是受害人自己主观臆断而确定,而应当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去评判。商事交易,对商事主体有一个假定,就是经济人假设、也就是理性人假设。站在一个理性的角度,指控虚构收藏价值,然而,一个收藏品到底有没有收藏价值,根本没有客观的可量化的评判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证实所谓的受害事实。

本案的收藏品交易,除了营销人员的宣传外,中金公司在交易前向客户展示了藏品、相关藏品信息来自上游厂商、收货环节被告人如果不满意也完全可以拒绝签收,有些所谓“受害人”即便没有合理的退货理由的情况下,中金公司也给予退货,这显然与诈骗集团相去甚远。2.关于公诉人提到的“退货”问题:公诉人试图以某客户退货的“坎坷”经历,来指控中金公司所谓“退货”是幌子。然而,一方面,公诉人以偏概全,忽视了本案总共有3000多万退货的事实,单个客户的退货经历并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特别要提醒合议庭的是,公诉人似乎认为中金公司无论如何都有退货的义务,这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退货其本质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需要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没有约定和法定理由的退货,中金公司有权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吴俊律师回应:公诉人有四点逻辑错误,一是以偏概全,公诉人一方面承认中金公司退货3000多万,另一方面又以任福平等三人的退货的个案否认中金公司退货制度;二是自相矛盾,公诉人所说的任福平退货行为,恰恰没有体现在公诉书中,说明只要有退货就不构成诈骗,这与公诉人指控产品一旦销售就构成犯罪既遂矛盾;三是归因错误,退货困难不等同于诈骗;四是避实就虚,关于认罪认罚的五份具结书,既然被认可了是证据,就应该审查其合法性,但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是没有权利接触被告人的,公诉人目前拿不出此证据证明其提讯合法。另外,价格认定书不签名而作为涉财类案件的定案依据,违反了安徽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公诉机关对以往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黄佳德律师对公诉人说:庭审已经显示的非常清晰,公安、检察院办错了就是办错了,要勇于认错,不要再给法院制造难题了,撤诉吧!

张维玉律师:公诉人一直没有回应我的问题,并且如果认为证据无关、那么服务器电脑请你们返还给中金公司。然后由中金公司自己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由其提交给法庭。

周立新律师:对诉讼代表人回复,请其向其代表的受害人转达,公诉机关明确藏品为真。并不是之前告诉各个被害人的赝品。话术不等于骗术。收藏品的价值不能由价格认证中心所确定,艺术品的价格通常要通过拍卖的形式确定。

赵琮律师回应:刚才吴俊律师说到了公诉人的四个逻辑错误,我再补充一个,瞒天过海。公诉人说价格认定书的附卷文书档案,在相关部门可以查阅,但没必要公开。公诉人这是在恶劣的使用话术,企图瞒天过海,把自己的公诉职责,甩给其他部门。刑事案件,必须是证据确凿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案。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承担所有证据的举证责任。你要想使用价格认定书这份证据,就必须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包括附卷文书档案,这是你的公诉职责,这也是法律常识。在本案中,公诉人必须把价格认定书附卷的文书档案,向法庭提交,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如果不提交,法庭就无法查证是否属实。公诉人不能以没必要公开为由不提交,如果不提交,公诉人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代价,即这份价格认定书是严重违法的,不应该被合议庭采纳。

仲兆庶律师回应:公诉人在此案中自我否定的行为频繁出现,认为公诉人涉嫌玩忽职守,经过法庭审理可知,受害人在要求中金公诉退货时使用过违法手段。

庭审中还有一则插曲,在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诉讼代表人秦海龙回应:另一位诉讼代表人黄以万有事,委托其转告宋柳燕。黄以万在中金公司购买的都是地摊货,如果这次不能判赔,他将把他两个痴呆的弟弟带到被告人宋柳燕家中吃住。

宋柳燕很无辜:黄以万只购买了三件产品,一幅画作,两个玉玺。黄以万第一次说,东西太多,公安机关的车装不下,所以没有把产品交给公安机关,这明显就是骗人的;黄以万这次开庭,他在这坐了六天,辩方专家出庭后,听专家说产品是真的,就离开法庭了。为什么馆长的答复后,黄以万人就走了,脑瘫的弟弟就需要照顾了呢?另外,黄以万这是对我赤裸裸的威胁。我究竟是上辈子把他弟弟弄脑瘫了吗?他还让他弟弟住在我家里。

宋柳燕的辩护人回应:宋柳燕现在还有身孕,宋柳燕现在如果流产,是否可以住在代替黄以万传话的秦海龙家中?

22:11审判长宣布闭庭,庭审结束。

相信各位被告人回家的路,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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